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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专项工作计划
    索引号 719776475/2017-015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07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7〕91号 公开日期: 2017-08-15 17:10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99号),推动实体商业转型升级,拓展消费新领域,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传统商业转型升级
      (一)推动互联网技术向传统商业领域渗透。鼓励传统商业企业自建或应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利用现有商业设施改造发展体验消费,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大型商贸企业应用互联网技术整合供应链,增强联合采购、统一分销和共同配送能力。(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营销渠道。支持品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中华老字号企业应用互联网技术,创新生产工艺和商业模式,推广自主品牌。支持大型生产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推动电子商务供应链协作。引导中小企业依托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优势,积极融入龙头企业电子商务购销体系。(市工信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各县区政府)
      (三)鼓励商品交易市场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服务。鼓励各类交易市场自建或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促进商品批发向生产、零售环节延伸,拓展物流配送、质量标准、研发设计、展览展示等服务,推动实体市场与网络市场协同发展。(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供销社、各县区政府)
      二、促进流通方式创新
      (四)发展协同经济新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创业者,通过众创、众包、众扶等多种形式,围绕产业链、供应链、服务链创新协作模式,构建全流程协作,提升社会化协作水平和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
      (五)开展流通创新示范活动。探索建立流通创新示范基地,为中小企业应用互联网创业创新提供集群注册、办公场地、基础通信、运营指导、人才培训、渠道推广、信贷融资等软硬件一体化支撑服务,促进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的流通创新聚集区建设。(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
      三、加强智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物流快递园区、共同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网点等城市配送节点建设,加快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配送站、乡村货运网点等农村物流节点建设。支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提升鲜活农产品产地预冷、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冷藏冷冻、冷链运输、包装仓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等设施水平,构建从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全程冷链物流网络。构建以公共物流数据平台为主、物流园区数据平台为辅、物流企业数据为基础的物流大数据体系,完善基于大数据的智能配送系统,整合物流资源,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社、各县区政府)
      (七)推进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及时总结发展经验,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成功经验做法,破解快递运营车辆规范通行、末端配送、快递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等难题,补齐物流配送短板。(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各县区政府)
      四、拓展智能消费新领域
      (八)积极构建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智慧商圈。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应用互联网技术探索构建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体验式智慧商圈,实现商圈内不同经营模式和业态优势互补、信息互通、客户共享,促进商圈消费集聚和联动发展。(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
      (九)拓展智能消费领域。积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积极开发虚拟现实、现实增强等人工智能新技术新服务,大力推广可穿戴、生活服务机器人等智能化产品,提高智能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与水平,创造消费新需求。(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
      五、大力发展绿色流通
      (十)提高商贸物流绿色化发展水平。推动仓储配送与包装绿色化发展,推广使用标准化新能源配送车辆。推动“互联网+回收”模式创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鼓励在线回收,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衔接,提升逆向物流发展水平,降低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成本。(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六、深入推进农村电子商务
      (十一)提升农村电予商务基础条件。深入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创建活动,支持有条件的电子商务和物流企业承建运营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县、镇、村三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打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流通渠道,切实解决好工业品下乡“最后一公里”和农产品进城“最初一公里”问题。(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社、各县区政府)
      (十二)促进农产品线上销售。引导特色农产品示范园区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地方特色馆,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利用知名电子商务平台提升销售规模。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个性化服务业务。(市农业局、市供销社、市旅游局、各县区政府)
     七、促进电子商务进社区
      (十三)发展社区电子商务。鼓励社区便民服务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推动社区便民服务智能化。加强电子商务企业与社区服务机构、商业网点融合互动,开展快件代收自取、电子缴费、社区养老等便民服务,提高社区服务的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水平,提升社区居民生活品质。(市住建局、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
      八、完善流通保障制度
      (十四)完善商品流通基本保障制度。积极争取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允许试点范围内无车承运人开展运输业务。(市交通局、市运管局)按照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落实“互联网+流通”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积极推进电子发票、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发挥政府、行业协会作用,引导降低实体店铺租金,保障社区菜市场、社区食堂等惠民便民服务设施低成本供给,引导线上企业到线下开设实体店,推动线上线下互动融合发展。阶段性适当降低困难流通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人行安康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
        (十五)贯彻落实国家法规标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商品流通、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探索制定批发、零售、物流、生活服务、商务服务领域标准,加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农产品生产、采摘、检验检疫、分拣、分级、包装、配送和“互联网+回收”等标准体系建设,加大标准贯彻实施力度,引导企业规范化发展。(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
      九、强化流通领域公共服务支撑能力
      (十六)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和创业孵化。支持学校、企业及社会组织开展电子商务技能培训,加快培养电子商务领域高素质人才。支持各类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创业大赛,对接行业机构、投融资机构,发现优秀的创业创新项目和创业创新人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十七)鼓励建设公共服务云平台。整合建设商务公共服务云平台,对接相关部门服务资源,为流通领域提供政策与基础信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商业通用技术应用服务。完善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建设真实准确的企业、商品、订单、合同、发票、物流运单等电子商务基础信息库,支撑电子商务市场高效规范运行。(市工信局、市委网信办、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十八)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发挥商贸流通和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鼓励设立市场化“互联网+流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流通领域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应用的投入。(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十、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环境
      (十九)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创新监管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侵权假冒、无证无照经营、虚假交易和不履行法定主体责任等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平台型服务企业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测、识别和防范,主动与各级执法部门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各级相关部门要为平台型服务企业合理利用监管信息提供便利。严厉打击平台型服务企业包庇、纵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局、市公安局)
      (二十)推进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基于消费者交易评价和社会公众综合评价的市场化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使用机制。督导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经营规范,支持行业组织对企业诚信等级进行评估。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完善信用评价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鼓励发展社会化网络交易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充实全市商务诚信体系内涵。(市发改委、市委网信办、人行安康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夯实工作责任,切实将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市商务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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