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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对象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7-111130
发布日期
2017-07-17 13:25
来源
市扶贫局
内容概述
扶贫对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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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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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贫困人口核实结果一览表
指标
省级扶贫标准
国家扶贫标准
地区
总户数
总人数
总户数
总人数
单位
户
人
户
人
安康市
180351
513511
167222
469556
汉滨区
41094
128761
39363
123451
汉阴县
18127
49770
16776
45289
石泉县
8794
20400
8180
18510
宁陕县
4476
11146
3953
9633
紫阳县
31083
96812
29038
88920
岚皋县
16277
43072
13457
33861
平利县
14811
38212
13567
33985
镇坪县
3371
8322
2841
6632
旬阳县
25441
70505
24417
66888
白河县
16877
46511
15630
42387
一、贫困户识别标准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按照低于3015元(2010年2500元不变价)的省级扶贫标准执行,同时将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2855元(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扶贫标准下的贫困户区分开来。
2.“两不愁、三保障”:吃穿不愁(包括安全饮用水),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未得到有效解决。
对于与法定赡养人分别立户、且需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户,必须选择一个法定赡养人家庭一并纳入识别范畴,共同识别。
二、贫困户核实条件
在这次核实工作中,经村级民主评议后,确需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户,如有以下情况,需由乡镇政府专题报县级脱贫办备案核准同意后,可以纳入贫困户范围;在册贫困户如有以下情况,由乡镇政府专题报县级脱贫办备案核准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保留或剔除。
1.建(购)商品房(移民搬迁安置房除外)或现有住房装修豪华、家用电器豪华、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扶贫标准的;
2.家庭拥有小轿车(帮扶部门资助的车辆除外)、大型农用车、工程机械的;
3.家中有现任村党支部书记及村主任的;
4.家庭成员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中有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财政统发工资、或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连续十年以上,收入较稳定的(军烈属除外);
5.家庭成员中有担任私营企业负责人的、长期从事各类工程承包、发包等盈利性活动的、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未如实提供家庭收入,隐瞒生活财产,故意放弃或转移生活财产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
7.家中长期无人并无法提供其实际居住证明,人户分离的;
8.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长期从事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且拒不改正的;
9.对查实后的举报或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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