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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岚皋县规范党风廉政鉴定程序

    作者:陈立 魏玉霜 时间:2017-06-01 08:30 来源:岚皋县 字号: 打印

      近日,岚皋县纪委出台《岚皋县党风廉政鉴定办法(试行)》,对党风廉政鉴定权限、工作程序、鉴定结论有效期以及不予通过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增强党风廉政鉴定结论的公正性、透明性和权威性。2016年以来,县纪委分别对319个(次)单位、2050名个人进行了廉政鉴定,否决了10个单位和25名个人。
      一是明确鉴定范围。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提拔任用、推选代表(委员)、评优树模或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被推荐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应当预先提请对提议的拟任人选、候选人或拟表彰对象进行党风廉政鉴定。
      二是规范鉴定主体。办法明确,党风廉政鉴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单位隶属关系分级进行。对一般党员干部、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属党员身份的村组干部等需要出具廉政鉴定时的机构进行了明确。如,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拟提拔任用为科级领导干部或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提请鉴定的,由县纪委出具鉴定结论;属党员身份的村组干部需要出具党风廉政鉴定的,由其所在地镇纪委出具党风廉政鉴定。
      三是严格鉴定程序。一般分为五个程序。一是申请鉴定的单位向县纪委出具《廉政鉴定申请函》,载明拟申请鉴定事由。二是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填写《廉政鉴定征求意见表》,分别征求信访室、纪检监察室等部门意见。三是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依据信访室、案管室、纪检监察室意见,出具党风廉政鉴定初步建议意见。四是党风政风监督室将党风廉政鉴定初步建议意见提交委局领导审核签发。五是党风政风监督室将委局领导审签的原件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向申请鉴定单位出具书面《廉政鉴定函》。
      四是明确否决情形。办法明确:镇、部门、单位中有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被“一票否决”的;未按规定分解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或未将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落实到部门到人头的等9种情形之一的,党风廉政鉴定不予通过。个人对本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以及不履行教育监督管理干部责任,导致管辖范围内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等8种情形之一的,党风廉政鉴定不予通过。
      五是严肃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县纪委党风廉政鉴定意见的有效期为3个月。对需出具党风廉政鉴定结论的事项,申请鉴定单位或个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有关部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鉴定对象进行廉政审查,经集体研究后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同时,县纪委实行党风廉政鉴定意见责任倒查机制。按办法规定应签署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作出的具体鉴定意见负责。因把关不严,致使鉴定意见不严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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