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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17-08-25 至 2017-05-03信息来源:
      4月25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该条例(草案修改稿)及其修改情况的汇报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寄送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发送至电子邮箱akrdfgw@163.com(截止时间:2017年6月3日)。
      联系人:骆靓电话:0915—3255065
      地 址:安康市汉滨区南环路1号
      邮 编:725000 传真:0915-3280906

      附:1、《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2、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烟花爆竹燃放应当坚持移风易俗、安全环保、文明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倡导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倡导不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组织实施) 本条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住建、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履行其管理服务区域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
      第七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工作。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监护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进行教育和监管。
      第八条(禁止燃放区域) 下列区域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
      (三)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
      (四)居住小区、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广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机动车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
      (八)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烈士陵园、林地、草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告的其他区域和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置统一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第九条(限制燃放区域) 除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区域和地点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各县(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第十条(限时燃放规定)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零时至正月十五二十四时。
      第十一条(允许经营和燃放的品种) 本市范围内允许经营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品种、规格,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第十二条(零售管理)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管理)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监督指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
      第十四条(公约管理)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在本条例规定的允许燃放时间、品种、规格范围内,就本居住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居(村)民应当遵守公约。
      第十五条(提供宴席服务经营者职责)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提供宴席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农家乐等经营者,应当告知宴席举办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宴席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
      第十七条(燃放禁止行为)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社会公德)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
      第十九条(举报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对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大型焰火燃放责任)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禁放责任) 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监护人责任及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和管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燃放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行政责任)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住建、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7年4月24日在安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汤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依法对燃放烟花爆竹进行管理,对减少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环境,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对推进绿色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工委认真梳理汇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在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将草案发送全体人大代表、十个县(区)的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2月份,由常委会法工委、内务司法工委及市公安局相关人员组成调研组,分别在汉滨区、汉阴、石泉、紫阳、平利县就草案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召开有相关部门、人大代表、社区群众代表、农家乐及宾馆经营者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就条例草案中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到市林业局、国土局、住建局、民政局等部门调研了解情况,深入到阳光城、都市花园、竹园、锦绣山庄等居住小区进行调查问卷,并通过安康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平台以投票形式向社会征求意见。3月份,根据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意见,法工委对草案作了全面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分别发送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法工委委员和相关部门再次征求意见。法工委收到反馈意见后,对草案进行再次修改和完善,并正式形成《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建议稿)。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对法工委提出的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了审议,同意法工委提出修改建议,决定提出《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经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草案结构调整
      修改的总体思路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走民生为本的循环发展之路,建设美丽富裕新安康”发展战略,立足安康实际,解决民生问题,依法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为推进我市追赶超越、绿色崛起,建设西北生态经济强市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草案修改突出对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规范,明确禁止、限制燃放区域、区域划分、燃放时间、限制销售和限制燃放品种等规定,细化违法燃放的责任体系。修改时注意处理好本条例与《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关系,对上位法已经规定的内容,除条例设置的特殊需求外,不再作规定,避免重复。
      按照这个思路,在草案第四条增加了倡导条款;按照禁止——限制——管理——责任的逻辑,调整了草案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顺序;按照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一般责任——特殊责任的逻辑,调整了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顺序;删除了草案第三条关于烟花爆竹的定义,增加了第十二条关于零售管理的规定;统一了条例中“公安机关”的表述方式。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关于立法目的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的立法目的应当进一步明确、准确。草案修改稿第一条将立法目的明确为“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并在立法依据中增加了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同时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删除了《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并规范了条文表述。
      (二)关于基本原则和倡导条款
      根据调研情况,草案修改稿第四条增加了“本行政区域内倡导不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将草案中的“立法原则”改为“基本原则”。
      (三)关于组织实施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意见和调研情况,草案修改稿第五条修改和删除了草案的部分内容。考虑到条例将乡镇级人民政府纳入到管理职责中,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一款将组织实施修改为“本条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因条例重点是对烟花爆竹燃放进行管理,因此,草案修改稿重点强调了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职责,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统一表述为“环境保护、住建、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因市、县(区)机构改革,目前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县(区)级的市场监管部门存在并存现象,为规范表述和明确职责,草案修改稿统一表述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
      (四)关于管理职责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征求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第六条将草案第五条第七款作为单独一条,并增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组织”,旨在明确对在上述主体管理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职责;规范表述“团体、企事业单位”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民政局调研了解到城市中的“居民委员会”已更名登记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删除了草案中不宜在条例中规定的“将其纳入创建文明单位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规定。
      (五)关于宣传教育
      根据调研情况,结合宣传教育需要和实际情况,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统一表述为“……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同时,为了加强对学生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管理,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一款“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作为第三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包含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为了使条例准确规范,草案修改稿第四款修改了草案第三款关于监护人的教育和监管规定。
      (六)关于禁止燃放区域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意见和调研情况,参照上位法表述,将草案第八条第一款“下列地点和区域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修改为“下列区域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草案修改稿第八条规范了相关称谓,使用了“党政机关”、“军事设施”、“人行天桥”、“敬(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的称谓,将草案的“中小学”修改为“学校”;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立法调研和问卷结果,大多数支持禁止在居住小区燃放烟花爆竹(其中网上问卷投票参与人数有1576人,支持居住小区全面禁止燃放的占67%,支持限制时间、地点燃放的占32%),因此,草案修改稿在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增加了“居住小区”。根据重点防火地点、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保护的需要,草案修改稿在第三项中增加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在第四项中增加了“集贸市场”,在第五项中增加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在第六项中增加了“桥梁”、“高架路”、“隧道”,在第七项中增加了“危险化学品”、“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在第九项中增加了“烈士陵园”和“公共绿地”;根据我市地理特点、植被状况和水电建设特有情况,草案修改稿在第八项中增加了“电站”,将草案第九项中的“草原”修改为“草地”;结合社会生活实际,草案修改稿合并称谓了相关地点,将第四项中“商场、超市”合并称谓为“商场”,将“网吧、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合并称谓为“文化娱乐场所”;根据市县区实际情况,在第十项中授权市县(区)可以确定和公布禁放地点。根据条例条文之间的逻辑结构和实际情况,删除了草案第八条第二款的内容,同时增加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地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置统一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的规定。
      (七)关于限制区域、允许经营和燃放的品种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意见和调研情况,修改时更加注重条文之间的逻辑,按照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时间、限制经营和燃放品种的顺序调整了草案条款顺序和结构。为了确保安康市市区划定限制燃放区域、全市允许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品种、规格的统一,草案修改稿在第九条中增加了“除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区域和地点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规定;修改稿第十一条确定了“本市可以经营和燃放的品种、规格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规定。草案修稿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使用了统一的“品种、规格”的表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在条例中明确城市禁止和限制燃放区域的具体界限和范围。我们在修改草案时充分研究了这个意见,认为城市骨架会随着城市建设不断扩大,禁止或者限制范围的需求也会不断发生变化,若条例具体规定了禁止和限制燃放的界限和范围,可能出现因城市快速发展而需要不断修改条例的情况,这样会影响法的稳定性。为了维护条例的稳定性,并保持对禁止和限制燃放区域划分的灵活性,条例修改稿对禁止燃放的重点地点进行了规定,而具体禁止和限制燃放区域授权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告,即可通过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十项、第九条进行具体划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在条例中明确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对ABCD四级进行分类燃放规定。我们在修改草案时充分考虑了这种意见和法规稳定性,认为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属于技术类规定,会随着生产发展、社会需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发生变化,而法的稳定要求法律法规在一定时间内保持不变,因此,在综合考虑这两方面因素后,我们在修改草案中提出了“品种、规格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的规定,这样既保持了对燃放烟花爆竹品种、规格调整的灵活性和统一性,又保持了法规的稳定性。
      (八)关于限制燃放时间规定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意见和调研情况,在修改过程中删除和修改了限制燃放时间规定中与条例整体矛盾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为了便于人民群众接受和管理,确保允许燃放时间的相对科学性,草案修改稿第十条将允许燃放时间修改为“农历除夕零时至正月十五二十四时”;为了避免“其他节日”突破限时燃放制度,造成人民群众在遵守条例时的不确定性,同时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在大型庆典活动不应燃放烟花爆竹,据此,草案修改稿删除了草案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调研过程中了解到,各县区对是否将“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拜场所纳入到禁止或者限燃放区域各持己见,而且县区实际情况也不同,考虑这个复杂情况,我们认为条例不宜对“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拜场所进行统一规定,因此草案修改稿尊重了各县区实际情况,删除了草案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关于划定区域的规定,自行确定是否将这些场所纳入禁止或者限制燃放区域。
      (九)关于零售管理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意见和调研情况,提出应当从源头上对销售烟花爆竹进行管理,据此,草案修改稿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增加了第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规定。结合人民群众生活实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制度和条例允许燃放时间规定,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不得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
      (十)关于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管理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和条例需要,草案修改稿修改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避免重复规定,删除了上位法已经规定的内容。
      (十一)关于公约管理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意见和调研情况,认为应当根据条例整体情况修改公约管理的内容,保证条文的逻辑性和严谨性。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将公约管理内容修改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在本条例规定的允许燃放时间、品种、规格范围内,就本居住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居(村)民应当遵守公约。”
      (十二)关于提供宴席服务经营者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酒店、饭店、农家乐等经营者在提供宴席服务获得经济利益同时,应当履行其经营管理区域的管理职责,告知宴席举办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并对宴席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
      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的时,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
      据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十五条关于提供宴席服务经营者职责的规定和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的规定。
      (十三)关于社会公德
      燃放烟花爆竹除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草案修改稿增加第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的规定。
      (十四)关于举报奖励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举报应当予以鼓励和奖励,但奖励不应只限定为现金,据此,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充分采纳了这方面的意见并对条文作了相应的修改。
      (十五)关于大型焰火燃放放责任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对大型焰火燃放责任进行了修改。
      (十六)关于禁放责任
      根据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草案修改稿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后段增加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关于对单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增加了一款对单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责任的规定,并在上位法规定处罚范围内设定处罚范围。
      (十七)关于监护人及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根据调研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权利、义务、责任相对应和法律规定内在一致性,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删除了“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类型,造成损害不一定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能是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民事责任”,仅指引适用相关法律。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承担责任的不同,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特别规定,即从自然人的年龄和行为能力状况对自然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进行区分处罚,并直接作了相应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起到规范、引导和教育作用,也便于行政执法直接引用条文。
      (十八)关于行政责任
      根据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草案修改稿对第二十三条行政责任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另外,草案修改稿对条例中的文字和标点符号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现将《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连同修改情况的汇报,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继续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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