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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国有企业
    索引号 719776475/2017-002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4月11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7〕35号 公开日期: 2017-04-13 17:07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安康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

    安康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2号)精神,为做好全市国有企业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和物业分离移交工作(以下简称“三供一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从2017年开始,在全市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省属在安企业、市属企业和县区所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所在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统一移交到属地专业化企业和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分离移交完成后,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基本原则
      (一)企业主体责任原则。“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为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二)属地管理原则。全市国有企业分离移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移交管理,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交由市政府管理;中心城区以外的交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管理。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三供一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三供一业”平稳移交。
      (三)合理分担成本原则。分离移交成本,由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多渠道筹措资金,企业承担主要成本,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先改造后移交原则。原则上“三供一业”基础设施先完成改造、后实施移交,具体形式由移交双方协商确定。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达到所在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满足职工正常生活需求。
      (五)以人为本、维护稳定原则。做好从业人员移交、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衔接,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三、工作时限
      中央在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7年全面启动,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省属、市属及县区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7年全面启动,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分离移交、年底完成验收。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1.认真调查摸底,明确改造标准。市级有关部门对改造所需费用进行全面摸底,测算所需费用,出台改造技术标准和费用测算指导意见。各县区政府也要对辖区内国有企业进行全面摸底,并结合实际,制定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同一地区的移交企业执行相同的标准。调查摸底情况2017年5月中旬前报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机构。移交企业要认真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三供一业”涉及的资产状况、从业人员数量、企业年度补贴、分项改造计划、费用概算等数据,摸清底数,切实掌握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思路、项目改造移交实施步骤、完成时限等,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落实。
      (二)实施推进阶段
      1.落实接收事项。接收单位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协调落实。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开展工作对接,完成资产移交、人员移交、维修改造费用及其他移交事项的确认工作。供水业务和资产移交给当地供水机构或当地政府指定机构;供电业务和资产移交给国家电网公司或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供气(供热)业务和资产移交给当地供气(供热)机构或当地政府指定机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已完成房改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移交企业组织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实行业主自我管理。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
      2.签订移交协议。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协商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分离移交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移交、人员安置、资金保障、移接双方工作分工和维修改造项目全过程管理责任等内容。
      3.精准推进移交。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按照分离移交协议,分工协作,依法依规组织维修改造项目的可研、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移交企业的国资监管部门以及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分离移交工作督导检查,及时办理分离移交项目涉及的各类手续,确保按时完成分离移交工作。
      (1)改造工程完成前,“三供一业”设施由移交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具体事项双方在改造协议中明确。改造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三供一业”设施由接收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应相互配合,完善分离移交项目涉及的各项手续。移交企业应做好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向职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预防和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集访或群体性事件。职责分工未尽事项,由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在协议中约定。
      (2)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应分别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项目责任人,做好衔接和沟通工作。移交企业应做好项目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接收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规范,与移交企业共同协商做好项目招投标和施工管理。项目改造完工后,由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共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按中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审计。
      (3)分离移交项目的费用测算,由移交企业、接收单位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据实测算移交费用。分离移交费用支付方式,由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协商决定。
      (三)总结验收阶段。
      移交企业在分离移交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将全面工作总结、分离移交协议、资产移交材料等报同级国资监管部门备案。要注意总结分离移交工作经验,及时将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推广、上报。
      五、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市政府副市长  何邦军
      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福全
          市工信局(国资委)局长(主任)  许启政
          市财政局局长  马 勇
      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公产局)、人社局、住建局(房管局)、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局)、城投公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统筹协调“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推动各部门研究制定费用标准和分类移交的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将相关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书面反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单位,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按时合规完成任务。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和第一责任人,建立责任清晰、分工明确的专项工作机制,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为工作落实提供组织保障。
      (二)职责分工
      1.市国资委牵头,总体协调推进国有企业开展分离移交工作。代表市政府接收有关国有企业移交划转的国有资产。负责与省国资委联系并汇报工作情况。
      2.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标准和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筹措市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的补助资金。指导各县区制定出台财政补助标准。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三供一业”设备设施改造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市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标准,指导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指导各县区制定出台“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标准。
      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企业人员接收安置工作,指导移交人员劳动关系变更及社保接续等工作。
      6.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办理、指导移交接收中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7.市房管局负责物业设施接收企业与移交企业、属地政府之间的协调工作。
      8.各县区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区域内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推进、协调和社会维稳工作。
      六、政策支持
      (一)经费保障。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按照国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执行省属及省属下划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承担主要成本,根据调研摸底概算,结合财政情况,省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具体补助办法按照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制定的具体补助办法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制定。
      (二)资产处置。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精神,对分离移交工作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中、省在安企业由移交企业隶属的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备案;市、县区属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财政部门备案。接收单位为非国有性质机构,要按照国有资产转让有关规定,做好清产核资、审计评估、信息公开、公开市场挂牌交易等工作,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改造建设所需土地,根据移交区域供水、供电、供气(暖)设施设备的实际需要由移交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移交企业负责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三)人员安置。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中省有关政策接收安置,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四)财务处理。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方式和结果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的,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适当考虑。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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