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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地名命名管理使用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7-004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2月22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7〕15 号 公开日期: 2017-02-24 16:29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地名命名管理使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城市地名命名管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地名管理和使用不规范问题日渐突出,一些道路承建部门或单位擅自命名拟建、在建及新建的道路名称,未向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审核及经市政府批准,就公开对外称呼和使用,随意定名、路名不标准、重名、名不副实等问题突出,特别是安康中心城区高速公路出口、城区主干道出现非法悬挂商业引导标牌现象,导致全市地名公共信息混乱,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极大不便。为此,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 高度重视,认真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强化地名管理和使用,切实解决地名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实现全市地名命名管理使用规范有序。
      二、严格规范城市地名命名更名程序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和《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为本辖区地名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 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地名档案等。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坚持以法管理,其它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越权,更无权对地名命名或更名。要切实规范管理程序,不得越级越位审批地名。市规划建设区内的地名命名由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分别向汉滨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辖区民政部门审核, 报市民政局审定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县地名命名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建立部门协作地名管理机制
      地名管理工作涉及规划、住建、公安、发改等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地名管理规范化。规划部门要坚持城市规划和地名规划同步进行,应将城市地名规划信息及时通报民政部门,做到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发改部门在计划立项及审批基建项目时,涉及需命名的要会同民政局按地名标准名称要求初审项目名称;住建部门要按照政府正式公告的地名及时完善、更换路牌路标和地名信息,确保规范使用地名,做到路牌路标和地名信息使用标准化和规范化;公安、房管、不动产登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在进行户口登记、门牌号编制、房屋产权登记和企业注册登记等手续时,必须以政府正式公告的地名为准,不得使用其它非政府发布的地名信息,避免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不便。
      四、建立地名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把地名命名管理使用日常监管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民政部门要定期对地名命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命名的地名或其它超越权限命名的地名,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定期对新增地名进行审批和公告,原则上每年对新增城市道路、桥梁、公园、重点建筑标志物等进行一次命名,确保地名管理工作及时有序开展,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2 月22 日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7〕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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