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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7-003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2月20日
    文号 安政办函〔2017〕36号 公开日期: 2017-02-20 11:07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

    安康市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
      (1)公务用车(指公务用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客车、校车,含新能源汽车,不包括执法执勤等专用车辆)
      (2)办公用计算机(包括台式、便携式,不包含图形工作站和移动工作站)
      (3)办公用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投影仪、传真机、刻录机、一体机、碎纸机
      (4)移动储存设备(包括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
      (5)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
      (6)计算机软件(指非定制的通用类软件,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7)打印复印纸、信纸、信封、硒鼓、粉盒
      (8)办公用照相机及器材、摄像机及器材
      (9)办公用空调
      (10)音视频会议系统
      (11)电视机、电冰箱、饮水机、电话、照明设备
      (12)家具用具(包括办公家具、学校桌椅床柜)
      (13)图书、教材及教辅材料(用于科研、馆藏图书及百科、年鉴图书以及订阅的报刊、杂志除外)
      (14)公务服装、鞋帽及配饰
      (15)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与办公用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2.工程类。
      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办公用工程。
      3.服务类。
      (1)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与办公用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车辆维修及保养服务
      (3)公务车辆保险服务
      (4)办公印刷服务
      (5)会议及培训服务
      (6)车辆、房屋租赁服务
      (7)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服务
      (8)展览服务
      (9)物业、保安服务
      (10)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服务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
      专用车辆(包括执法执勤、医疗、消防、电视转播、环卫、垃圾、工程、改装等专用车辆)、教学和实验设备、文艺体育设备、新闻出版广电设备、文物设备、图书档案设备、农业设备、林业设备、水利设备、农林牧渔业产品、气象设备、防汛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和设备、医疗设备与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医用材料及耗材、健身及康复设备、食品药品监督设备、检验检疫设备、疫苗(包括人用疫苗和兽用疫苗)、公检法司警用设备、消防设备、环境保护设备、安全生产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无线电及导航设备、地震设备、地质勘察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工程机械、生物化学制品、储备物资、救灾物资、被服装置、原煤、石油、天然气等燃料、锅炉、电梯、中央空调、灯光音响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测绘设备、非办公家具和用品、图书(包括科研、馆藏图书及百科、年鉴图书以及订阅的报刊、杂志等),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2.工程类。
      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装修、拆除、修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绿化、美化及维护、消防、灌溉排水、污水处理等其他工程。
      3.服务类。
      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测试评估认证服务,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运营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其他设计、监理、造价服务,空调电梯维修保养服务,专用设备租赁、维护服务,广告服务,专业印刷和出版服务,电信服务(电信线路租用),课题规划研究服务,文化艺术服务(包括文化下乡、演出等),教育服务,体育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社会服务,环境服务,专业保险服务,金融服务,政府购买其他服务(执行有关部门发布的购买服务目录及规定)。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200万元(含)以上。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但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
      (四)自行采购限额标准(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1万元(含)—10万元(不含);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5万元(含)—30万元(不含)。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1万元(协议供货除外)的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5万元的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
      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函〔201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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