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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抚恤金相关政策规定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7-104799 发布日期 2017-02-10 17:22
    来源 安康市人社局
    内容概述 一次性抚恤金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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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有不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人或参保者亲属,来电咨询一次性抚恤金政策。现依据陕人社发〔2013〕65号和陕人社函[2014]142号等政策整理归纳,仅供需要者参考。

      一次性抚恤金惠及的对象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正常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死亡的,均符合领取条件。

      一次性抚恤金领取的标准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未到达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按比例发放。如: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项目,包括列入年度调待基数的补助等项目,不包括取暖费和由财政资金支付的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独生子女父母补助等项目),一次性发放20个月。

      一次性抚恤金领取的手续为——遗属领取抚恤金时,需向参保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并加盖有关单位公章(经办机构有样表)、医院或公安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即可办理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开始执行时间为——从2013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时间前陕西省无一次性抚恤金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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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李心怡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