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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遇保障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0-104579 发布日期 2020-06-09 10:09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待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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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20年生育保险报销政策,第七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对象。

      1.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

      2.用人单位职工连续参加生育保险 12 个月以上的。第八条 生育住院分娩、产前检查按人头方式结算,不享受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大病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具体结算标准如下:



      职工生育费用和产前检查费在标准内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超出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 
      第九条 怀孕流产医疗费支付标准。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生育或引、流产的,按上述标准享受待遇,怀孕4个月以下的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非医学原因终止妊娠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及时足额支付。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改为生育津贴,不重复享受。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期限执行,职工医保基金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本人月缴费基数标准进行支付。财政全额供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在岗人员产假期间工资按照原渠道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加生育保险不足 12个月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并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失业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并发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 对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且达到缴费期限单位中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其配偶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 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未参保的,女职工生育或引、流产费用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引、流产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产生的医疗费用应报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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