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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6-100743 发布日期 2016-11-09 14:12
    来源 安康日报
    内容概述 我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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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继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提标的基础上,近日,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再度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是我市三年来第三次提高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是幅度最大的一次。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从2016年10月1日起,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原来的2500元/人/年提高到3015元/人/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原来的440元/人/月提高到455元/人/月。文件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应符合以下条件:属建档立卡贫困户;丧失劳动能力,没有自我发展能力,目前能够确定脱贫攻坚期内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规定条件的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农村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文件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的衔接。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程序审核审批后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于不在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也要尽量享受脱贫攻坚政策,促其实现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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