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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安康高新金融服务聚集区的意见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6-025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10月20日
    文号 安政发〔2016〕40号 公开日期: 2016-10-24 17:01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安康高新金融服务聚集区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金融改革创新工作,不断提升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现就加快建设安康高新金融服务聚集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的总体要求,准确把握新常态下经济转型升级和金融业态快速发展的大趋势,以促进中心城市重心北移、加快国家级高新区发展、推进金融产业层级提升和打造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为目标,坚持高点起步、规划先行,着眼长远、结合实际及政策引导、行政推动的原则,大力提升现代金融服务功能,不断增强金融聚集辐射能力,着力建设安康高新金融服务聚集区,为实现“追赶超越,绿色崛起”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和保障。
      (二)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安康国家级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聚集、配套设施完善、三产服务快速发展的优势,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性融资机构向高新区聚集发展,加快形成以现代金融服务业为引领,集商贸流通、电子商务、中介服务、住宿餐饮、科技咨询等服务产业为一体的功能齐全、服务高效、生态优越、特色鲜明、辐射全市的安康高新金融服务聚集区和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努力把我市打造成秦巴区域性金融中心和在中省有影响力的绿色金融示范城市。
      (三)发展目标。积极引导江南城区的市级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向高新区聚集,金融后台服务及中介机构、政府投融资平台和地方性融资机构向高新区集中,引进3-4家省内外法人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并设立安康市农村商业银行、安康市城市商业银行和3家以上村镇银行。到2020年,使得聚集到高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达到20家以上,保险业金融机构达到25家以上,证券公司营业机构超过10家,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基本形成金融体系健全、场内场外市场发达、创新活跃急剧增强、支撑保障能力提升的金融服务聚集区,金融业增加值占全市金融业增加值40%,达到35亿元以上。通过聚集区辐射带动,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2000亿元和1200亿元,存贷比超过60%,保费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全市金融业增加值由2015年末的28.7亿元增加到90亿元,占全市GDP比重从2015年末的3.8%提高到6%以上。

      二、重点任务

      按照统一规划区域、实行点状分布、建设金融街区的模式,在高新区核心区域进行集中规划设计,采取高新区统一建设、金融部门承租或高新区划拨土地、金融部门建设的方式,努力打造集金融、商贸、娱乐、旅游于一体,金融机构相对集中、现代服务业态齐全、商贸服务极度繁荣的金融服务聚集区。
      (一)积极引进金融机构入驻。加强与各金融机构总部对接,大力推动和引进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等保险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等证券业金融机构来聚集区设立市级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以及后台呼叫、信息交换和处理、客户服务、技术支持、票据结算等后台服务中心,建成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等种类齐全的金融集中区。
      (二)大力引导金融机构迁建。引导、支持中省驻安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机构和市级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公司等地方性融资机构迁至聚集区新建总部、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营业网点。暂停审批在江南老城区布局新的金融建设项目和网点。
      (三)加大地方投融资机构培育。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做精做优、做大做强;发展壮大市发展投资集团,探索建立具有综合竞争力的本土金融控股集团;支持、培育市财信小额贷款公司发起组建安康市城市商业银行,以汉滨区农村信用联社为依托,整体改制为安康市农村商业银行,建设安康市财富中心和安康金融大厦。
      (四)大力发展新型金融业态。引导法人金融机构设立信托公司,支持发展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和货币经纪公司,鼓励和支持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房地产信托基金、财富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方支付与清算公司和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机构的发展,丰富金融业态,拓展金融衍生产品。创新发展健康、养老、财产、责任等各类保险市场,建立与金融服务聚集区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保险业服务体系。
      (五)加快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引进法律、财务、数据分析、资产评估、信用评级、业务外包、征信、信息咨询、金融仓储、民间借贷、直接融资等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向金融服务聚集区聚集。研究建立集评估、咨询、法律、财务、融资、数据增值服务、科技项目管理、人才引进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探索建设区域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成立金融大数据、金融云、网络征信等以大数据为支撑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打造金融中介综合服务平台,促进全市经济金融数据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金融办、高新区管委会、人行安康中心支行、安康银监分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康高新金融服务聚集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推进、监督聚集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高新区管委会,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金融办和高新区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并从人行安康中心支行、高新区管委会、安康银监分局抽调人员到办公室集中办公。
      (二)加大政策支持。市级财政将金融服务聚集区税收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用于区域内机构管理和落实资金奖补,同时在聚集区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后,再给予一次性的奖励补助。高新区对金融机构、政府投资平台和地方性融资机构在聚集区自建或委托代建总部、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原则上按照商业基准地价供应建设用地;对新引进金融机构建设总部的,给予100-200万元的资金补助,设立办事处、后台服务中心和其他新型金融业态的,根据规模给予50-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从城区迁建金融机构总部的,给予200-300万元的资金补助,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营业网点的,根据规模给予50-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政府投融资平台和地方性融资机构建设总部的,根据规模给予50-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高新区对金融机构、政府投资平台和地方性融资机构在聚集区购买办公用房的,自产生税收次月起,按照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5年内出售的全额退还奖补资金);以原有办公用房置换的,按照等价置换办法予以置换;承租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同区域平均租金水平的30%予以补助。新建、迁建和设立金融机构总部、政府投融资平台和地方性融资机构总部的认定,以工商、税务关系转入高新区为准。凡2016年迁建的,全额兑现奖补资金;2017年迁建的,给予90%奖补资金;2018年迁建的,给予80%奖补资金;2019年迁建的,给予70%奖补资金;2020年之后迁建的,不予奖补。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出台支持聚集区建设的具体优惠政策与措施,同时要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着力协调解决金融服务聚集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搭建起促进金融聚集区建设的有效服务平台。高新区管委会要借鉴国内外金融聚集区建设的先进经验,编制好建设规划,建好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加快聚集发展。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总部,对聚集区金融机构的设立发展、金融创新、政策倾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更大支持。金融聚集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考核办和市政府督查室建立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督办制度,定期对金融聚集区的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确保建设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顺利实施。


    附件:安康高新金融服务聚集区建设规划表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0日



    公文PDF原件:安政发〔201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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