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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再次阶段性调整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6-99949 发布日期 2016-10-14 09:30
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内容概述 我市再次阶段性调整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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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2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下发通知,再次放宽提取条件、降低贷款门槛、加快业务办理进度,这是继今年5月、8月两次调整贷款、提取政策之后的又一次放招。此举对进一步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房地产去库存起着重要推动和支撑作用。
  提取条件放宽。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5年内,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除联合担保方式以外的,在年底前可申请提取用于装修、支付大修基金及物业费、偿还商业贷款本息。同时,允许重大疾病和家庭困难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自负费用仍然较高,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
  贷款门槛降低。职工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支持直系亲属购买、建造自住房。未申请过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公积金装修贷款,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可申请30万元,120平方米(含)以下可申请20万元。为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由50%提高到60%。最高限额方面,夫妻双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5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40万元。
  办理进度加快。在按揭贷款办理过程中,由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初期预抵押登记办理时限较长,市公积金中心决定在10月12日起至12月31日期间,对已取得不动产登记中心《预告登记证明》、经管理部审批通过的按揭贷款,在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前提下,可将预抵押登记程序后置,四方合同签章齐全即可放款。跨管理部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时,借款人无须到放贷管理部开具证明,受理业务的管理部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和电话确认还款账户信息即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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